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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