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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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2號
聲請人 廖益德
上列聲請人因富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結、決算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12月20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8月4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8月4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2月3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