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胡玉瑕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被上訴人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魏恊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未向本院陳明,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汎沂

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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