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胡玉瑕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被上訴人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未向本院陳明,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汎沂
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