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告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苓蓁張浚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林苓蓁、張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