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告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1,8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見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6,9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5萬1,898元)

利息

195萬1,898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8月5日

(19/365)

5%

5,080.28元

5,080.28元

合計

195萬6,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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