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71號
原告 蔡良 評
被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訂金收據,為民國110年3月3日所簽立,距今尚非久遠,且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契約書所約定之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24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2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聲明第2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