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張育祺 律師 王唯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遭羈押已近一年,且經本院審理中,目前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已無串供及逃亡之虞,且對於案情均採極度配合之姿。又被告之弟弟,因情感因素,日前於家中自裁身亡,導致雙親面臨喪子之痛,如今年節將近,被告身為長兄,希能隨侍雙親身旁,安慰喪子之痛,並盡孝道。且被告雙親年事已高,並無工作,家中經濟來源均為被告一肩所扛,又被告父親患有嚴重肝病,極需有子隨侍身旁照料,被告家中經濟已陷入困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給予有條件之限制出境,被告將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陳氏 金意 、 孔維德 及 江衍鴻 於偵查時之證述明確,並有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有扣案西瓜刀可按,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8月
9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因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依然存在,且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96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因本院認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6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