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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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簡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勞力換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其觀念殊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兼以被告坦承犯行、已表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4123號被告甲○○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趁鄰居丙○○搬家疏於注意之機會,侵入丙○○位於基隆市○○路○○○巷○○號之住處,竊取丙○○置放在客廳茶几上皮包內之現金新台幣4000元,得手後離去並花用殆盡,嗣經丙○○報案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搬家工人 陳忠 、陳勝銘證述屬實,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健安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