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訴字第14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6年8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鈞院審理終結,惟因被告家中尚有高堂老母,下有兒女及配偶,被告實無畏罪棄保潛逃之虞及能力,且被告並無前科審理期間態度良好,應無羈押之必要,希望准予交保,讓被告先行安頓家庭事務,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