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吉安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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