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3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47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賴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小字第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9時34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李維佳
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未到、被告賴國興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仟伍佰元整。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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