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2號
原   告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加利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9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