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3號
原 告 陳蔡梅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金美 、 蔡政修 、 蔡宗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