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劉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5年5月11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黃莉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黃莉君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