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彥燊
被 告 陳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兩造並未訂立勞動契約,被告亦未為原
告投保勞、健保等語(本院卷第23頁),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臉書
對話紀錄,原告之談話對象為 曹淞荃 ,且對方自稱「志哥」(本
院卷第9至13頁),而非被告。是依原告之陳述及所舉證據資料
,縱令有遭人積欠工資或欠款未還之情事,對方亦非被告。是原
告依勞動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
(下同)22,800元、欠款1,400元(合計24,2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聲請
宣告假執行,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