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司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薛名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林坦齊 間請求105年度店司補字第
2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林坦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
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請求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抑為請求給付代辦服務費?並依系爭土地現值現值或
請求給付服務費數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
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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