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允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672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