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葉雪卿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美實業有限公司利銘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家
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民國105年度鳳救字第2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