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3號原告 林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惠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2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