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金樓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金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金樓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獲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受刑人再度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其未敘述上訴理由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又受刑人於99年11月23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22日,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