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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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源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