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1號
反訴原告 陳琮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芳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1,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