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2137號
原 告 傑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奇
被 告 葉堂宇
李尹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2137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二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日
簽訂網站設計契約書乙份,委由原告設計「1K萬客摩共享經
濟平台CSC回饋系統」網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並約定於網站正式上線對外使用後60日內現金付
清所有款項(扣除分別於104年9月30收現金5萬元訂金、105
年1月26日收現金1萬元、105年2月15日收匯款1萬元及扣除
尚未被告使用的網站空間租用10個月25000元後,尚費用
135000元)。嗣該網站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線對外使用。
但屢經原告多次與被告葉堂宇聯繫網站費用問題,皆未有結
果,經原告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等付款未蒙置理等情,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網站設計契約書、長興法律事務所函等件
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
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
法第528條及第54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委託原告設計「
1K萬客摩共享經濟平台CSC回饋系統」網站,而原告業已完
成,則被告自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委任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