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桔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
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