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通知命其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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