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通知命其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