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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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47號
原 告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訴訟代理人 鄭甘霖
被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訴訟代理人 簡當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且於本次期日通知證人 王擎宇 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