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羽琁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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