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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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呂明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7月19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7025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為833美容坊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833美容坊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26日20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號「833美容坊」。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為「833美容坊」之負責人。其意
圖營利,以每次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價格,以該「
833美容坊」作為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俗
稱「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之場所,並由被移送人甲○
○從中抽取800元。嗣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其媒介成年女
子 徐稚惠 與客人 李明錫 從事「半套」性交易。業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151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並由本院刑事庭於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嘉
簡字第304號判決被移送人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在案。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
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83
3美容坊」為獨資商號,被移送人甲○○為其負責人,有嘉
義市政府105年10月26日府建商字第1050172038號函附商業
登記抄本資料在卷可稽。被移送人甲○○執行「833美容坊
」業務而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經
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亦有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
30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處「833美容坊」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