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德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號、
同段91地號及同段363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表(須
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被告黃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被告黃明德之被繼承人 黃水能 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被繼承人黃水能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
,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
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
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黃明德積欠款項,而黃明德之被
繼承人黃水能死亡後,黃明德並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黃水
能所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同段91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及同段363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分之1)之財產(下合稱系爭遺產),卻由其他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有害原告債權實現,爰請求撤銷系爭遺產之分
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是本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被繼承人黃水能如尚
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
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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