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