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