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