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邱琇偵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0年左右結婚,婚後和配偶兩人賃屋而居,育有2名子女,聲請人並在家擔任全職之家庭主婦,家中經濟來源均仰賴配偶做水電工之收入。詎料聲請人之配偶於82年因工作而受有右肘部肌腱炎、右肩部肌腱炎等傷害,迄今右手臂仍無法正常使用,故自82年後即無法從事原來之工作,而長期失業在家。至於聲請人因要照顧
2名幼小之子女,無法出去工作,迫於無奈只好以現金卡借款或信用卡以支應家中所有開銷,迄今已積欠銀行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2,310,393元。嗣93年間,聲請人之哥哥看聲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惡化,遂讓聲請人到自營工廠幫忙做代工之工作,月薪約為180,000元。而聲請人又是賃屋而居,除日常家用外,尚須支付每月房租12,000元,實無能力再負擔高額之卡債。再者,聲請人雖有數筆土地,惟皆是與他人共同繼承而來,且其中多是林地或雜地,價值不高,又因共同繼承之人數眾多,難以轉賣,故聲請人無法藉由出售土地取得資金來疏解經濟上之困境,唯有聲請破產,始能徹底清理所有債務。另聲請人已向親屬籌措300,000元,充做日後破產財團,為此爰依法檢附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名冊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係指對應即時清償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債務,一般、繼續且客觀的不能支付。不能清償債務,並非僅指債務人所負之債務超過其資產,尚需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能力加以評估,不能僅以債務人之財產為標準,必再動用信用及能力均有未迨後,仍無法清償始屬之。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其93年度有薪資所得242,706元,不動產之財產總額約值1,942,79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之債務共計2,310,393元,雖然大於聲請人之資產,但二者已相差無幾,再參諸聲請人親屬幫忙籌措之意願,足見聲請人顯未達資財已盡而無還款能力之程度。聲請人雖稱:伊雖有數筆土地,惟皆是與他人共同繼承而來,其中多是林地或雜地,價值不高,又因共同繼承人數眾多,難以轉賣,故聲請人無法藉由出售土地取得資金來疏解聲請人經濟上之困境等語,然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務狀況說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觀之,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係坐落台北市○○區○○段○○○區○○段,雖有部分屬林地、旱地、溜地、雜地,但仍有9筆土地係屬於建地,並非毫無價值。至前開土地是否確實難以處分,並未見聲請人舉證證明,亦難因此而遽認聲請人已陷於經濟窘迫之困境。況依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觀之,聲請人之配偶固曾患有右肘部肌腱炎、右肩部肌腱炎,並於89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月25日至啟生外科診所門診5次,但肌腱炎係指肌肉(肌腱)反覆過度的使用之下,造成肌腱受傷,並使得肌腱產生發炎的現象,只要適度的休息及治療,並非無法治癒之疾病,且前開診斷證明書亦只是記載聲請人之配偶於89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月25日至啟生外科診所門診5次,並無長期治療之跡象,是聲請人以其配偶無法工作,日常家用必須完全由其支應云云,洵非可取。再參以聲請人為52年出生,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足佐,正值壯年,至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0歲止,聲請人尚得工作17年。故綜參前述說明,衡諸聲請人之資財狀況,堪認聲請人應仍有足夠清償對外所負債務之能力,要無疑問。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與前揭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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