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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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其中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為最高有期徒刑三十年,較諸修正前之二十年,非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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