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丁○○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十九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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