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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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11日至82年7月25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販賣海洛因罪,經最高法院83年臺覆字第95號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本院82年上訴字第7686號),於83年6月7日入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受刑人犯罪時間及入監執行之時間,應適用86年1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有關無期徒刑於執行逾十年後,得予假釋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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