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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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正雄蕭榮旗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16,33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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