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正雄 即 蕭榮旗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16,33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