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黃啟章
       林益聖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瑞欽
訴訟代理人  邱信蒼
       林少
      林 素幸
被   告  陳林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
更為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
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訂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因案情
繁雜及本院受理之其他案件審理頻仍,為求本件判決書製作
之妥適完整,並能即時送達正本,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
重大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