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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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蔡文詩
被   告  董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16日8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途經臺中市○○○街,因未減速及
超越雙黃線,與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擦撞,致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受損,經
修理廠初步估價,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因
被告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
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⑵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所有人,不可以請求賠償。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查:系爭車輛車主為訴外人 蔡婉君 ,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
料附卷可憑,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系爭車輛之車主為其
女兒,伊並非車主,則原告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復未能
舉證證明其取得系爭車輛受損之賠償請求權依據,其請求賠
償系爭車輛之損害,自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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