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六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