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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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毒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六О號A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六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自假釋後從事機車維修工作,為加強工作精神,平日有服用健康食品「維士比」口服液之習慣,故而今遭採尿化驗呈陽性反應實為「維士比」成分影響;依據醫學調查「維士比」口服液確有陽性反應,與興奮劑具有保持精神加強體力之功能,被告遭裁定勒戒,實感冤枉,懇請明察秋毫,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六時三十五分許在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雖抗告人否認其事,但抗告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嘉義市衛生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尿水麻醉藥品委託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且嘉義市衛生局,係先採用「酵素免疫分析法(EMIT)」初步檢驗,及「化學薄層層析法(TOXI–LAB)加以確認。酵素免疫分析法(EMIT)檢驗法雖有可能呈偽陽性反應,然化學薄層層析法(TOXI–LAB)檢驗法則係進一步之確認。法務部調查局(八五)發技(一)字第八五一一四九五二號函亦指,單以免疫分析法檢驗尿液,有可能因交叉反應,而對服用幾種其他非煙毒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反應之結果,然若搭配薄層分析法,應可摒除絕大部分之偽陽性問題。足見抗告人尿液驗有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應非係假陽性反應。經過二次檢驗程序,其鑑定結果應堪採信,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常喝「維士比」而產生尿液檢驗有安非他命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楊省三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