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劉美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輝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