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94號
原   告  張永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英慈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黃英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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