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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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連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連旺已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7年7月3日
對無當事人能力之潘連旺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
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