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1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陳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離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