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 蕭長光 相對人 蕭秋玲
蕭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依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27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雖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惟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相對人並於同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聲請案之卷宗可稽。是聲請人前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聲請,雖經該院依職權移送本院管轄,本院即無重複裁定之必要,其所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