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云傑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云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云傑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0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