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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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勇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勇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初枝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