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投交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詩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詩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第四列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又於第五列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調查表㈠之贅述,另於第六列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詩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交簡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係第2犯,應知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後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88情形下駕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行為實不可取,且肇事發生車禍,致己受傷;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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