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吳柏毅 被告 王信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後改分:107年度簡字第1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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